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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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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用于为理事单位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学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一届理事会成员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除外)按相应职务对应会员单位类别,比如副会长,其所在单位对应的就是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其所在单位对应的就是常务理事单位;其他成员以此类推,并按以下单位会员标准缴纳会费。 
     副会长会员单位每个活动周期(1年)交纳2000元会费。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个活动周期(1年)交纳1500元会费。
    理事会员单位每个活动周期(1年)交纳1000元会费。
    普通会员单位每个活动周期(1年)交纳500元会费。
    个人会员每个活动周期(1年)交纳50元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交纳

 
    第五条  会费按活动周期交纳(1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活动周期的会费于当年1月底前交纳。新会员单位会费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7月1日及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单位当年会费减半交纳。
    第六条  会员单位必须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一年仍未交纳会费的按《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会费统一交(汇)到本学会指定的帐号,学会秘书处向其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会费收据并加盖学会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要随时接受会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会费查询,但不接受不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会费收取情况向会外保密。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学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以及按照本学会的宗旨为会员单位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服务等。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条  每年的财务报告,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一条  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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