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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章程 体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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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23

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是“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
第二条 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是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及《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由全省中小学校及校内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团结全省中小学校心理咨询室及广大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及关心支持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进行学术指导,以促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繁荣和发展,为我省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指导。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海口市正义路泰和园别墅C2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经验交流会议及研讨会;
(二)在全省中小学中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科学知识,举办专题讲座;
(三)在全省中小学校推广普及国际流行的“体验式心理健康教育”模式,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在我省各中小学健康发展;
(四)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国际、省际、地(市)际、县际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全省中小学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培训工作。
(六)协助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做好各中小学校心理健康咨询室的建立和评估工作。
(七)组织编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所需资料和相关教材。
(八)建立“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网站”。
(九)承办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包括我省从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或德育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包括本省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及有关的学术团体、社会福利团体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五)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高校、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及科学、工会、青联、妇联、福利等群众团体内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工作者或学会(协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学会发入会通知书,并办理会员证,单位会员发“海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会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七)可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交流活动,提供心理教育教学成功案例和参加心理学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张开基业经学会主管单位同意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 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理事不能担任监事。),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人。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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